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0年度,5號
TYDV,110,保險,5,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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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5號
原   告 許亞菁 

      許亞倫 


      鄭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原聲請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而進入訴訟程序,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
0,500 元,以原告所繳調解之聲請費3,000 元扣抵後,尚應補繳
4 萬7,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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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