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757號
債 權 人 陳旻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佩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佩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黃佩怡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
匯款記錄姓名與黃佩怡不符,並請註記影印清晰之文件
),並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
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提出
「影印清晰並註記」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並
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