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748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許倩華
債 務 人 施芷薰
債 務 人 陳芸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施芷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
貳佰肆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1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施芷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陳芸蘋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施芷薰應向債權人清償仟參佰玖拾參萬陸仟參佰玖拾
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2 所示之利息,如就施芷薰之財
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芸蘋給付之,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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