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468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呂崇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江新燈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江新燈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陳報全體債務人姓名、住址。
五、更正為正確請求之標的(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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