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46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張有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紫娟、池曲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請求之標的(1)、(2),池曲家為一般保證人
,故請更正為正確請求標的。
二、請提出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之依據(如帳務
查詢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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