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7466號
TYDV,110,促,7466,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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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46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張有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紫娟池曲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請求之標的(1)、(2),池曲家為一般保證人
    ,故請更正為正確請求標的。
  二、請提出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之依據(如帳務
    查詢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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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