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7261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向家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玖佰伍拾元
,及其中柒萬貳仟肆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六個月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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