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7256號
TYDV,110,促,7256,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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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256號
債 權 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非訟代理人 陳柏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余佳泰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 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 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 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 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0 年6 月9 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 務人余佳泰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110 年4 月20日 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 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 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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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