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7238號
TYDV,110,促,7238,2021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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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23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文政即金永達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更改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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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