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23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文政即金永達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更改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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