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722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王婕如(原名:王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捌佰肆拾伍
元,及其中貳萬陸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伍萬玖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
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