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7224號
TYDV,110,促,7224,2021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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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722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王婕如(原名:王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捌佰肆拾伍
  元,及其中貳萬陸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
  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伍萬玖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
  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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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