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014號
債 權 人 曾鳳燕(即謝清富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謝雨宸(即謝清富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謝蕎安(即謝清富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謝蕎霜(即謝清富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崴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三、請提出鄧崴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借據未約定清償期日,故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
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
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
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請表明曾鳳燕是否為所有債權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若
是,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