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7014號
TYDV,110,促,7014,202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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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014號
債 權 人 曾鳳燕(即謝清富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謝雨宸(即謝清富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謝蕎安(即謝清富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謝蕎霜(即謝清富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崴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三、請提出鄧崴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借據未約定清償期日,故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
    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
    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
    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請表明曾鳳燕是否為所有債權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若
    是,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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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