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6966號
TYDV,110,促,6966,2021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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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6966號
債 權 人 立多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晉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逸成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張 逸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10 年6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 狀陳報更正債務人張溢成即張逸成,然仍未提出張逸成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於同年月30日電話詢問 債權人之送達代收人,債權人之送達代收人僅答覆債務人張 逸成應為假名,無法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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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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