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6750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于妍熙(原名:于中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貳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陸仟捌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
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萬零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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