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6659號
TYDV,110,促,6659,2021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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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665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趙詩豪 

債 務 人 趙芸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趙詩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柒佰
  貳拾捌元,及其中伍萬零肆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趙詩豪與債務人趙芸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肆萬捌仟
  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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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