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589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 沈煥博
債 務 人 李尚謙(即李茂鋡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世耀(即李茂鋡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茂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捌仟參
佰陸拾玖元、參萬陸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
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陸佰元之
逾期手續費(即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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