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5897號
TYDV,110,促,5897,20210630,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589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 沈煥博 
債 務 人 李尚謙(即李茂鋡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世耀(即李茂鋡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茂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捌仟參
  佰陸拾玖元、參萬陸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
  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陸佰元之
  逾期手續費(即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