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3848號
TYDV,110,促,3848,20210616,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848號
債 權 人 雷黛娜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有限責任中華民國銀髮族商品消費合作社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有 限責任中華民國銀髮族商品消費合作社(下稱合作社)之登 記資料及負責人(主席)黃威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足以釋明得向黃威騰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承諾書之立 約甲方僅為合作社,若無法提出,請撤回對黃威騰之請求) ,並請提出寄至合作社「登記地址(承諾書地址)」之存證 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經本院民國110 年5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10 年6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具狀 敘明係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2 項、第18 5 條及第28條規定,就合作社違反銀行法規而收受投資本金 、允諾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及詐欺取財行為,請求黃 威騰負連帶賠償責任,然仍未提出足以釋明得向黃威騰請求 給付之文件影本(承諾書之立約甲方僅為合作社)。綜上, 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 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 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 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