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楊悻
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楊悻(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桃園市○○區○○路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楊悻係民國00年00月0 日生 ,現年91歲,設籍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下稱桃園榮民之家 ),惟相對人於89年2 月1 日請假外出未歸後,即行方不明 ,經桃園榮民之家通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下稱八 德分局),由該分局受理登記相對人於101 年8 月13日失蹤 ,經協尋未著,將其註記為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相對 人自登記為失蹤人口時,已年逾80歲,失蹤迄今已逾3 年, 而相對人自87年12月11日有入境紀錄後無相關出境紀錄,且 相對人為在臺單身榮民,無其他親屬,現未在監所,亦查無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相對人失蹤時已年逾80歲,迄今失 蹤已逾3 年,為此,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宣告死亡之公 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 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 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 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 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 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 、2 項及但書、第130 條第 3 項至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桃
園榮民之家110 年1 月22日桃榮輔字第1100000276號函暨檢 附之相對人個人資料、八德分局防治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 報表、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下稱八德戶政事務所)10 8 年8 月19日桃市德戶字第1080007381號函、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戶籍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09 年10月6 日移署資 字第1090105064號函、入出國日期紀錄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 、法務部- 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等為證。依上開入出 境資訊連結作業、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及完整矯正簡 表所示,相對人於87年12月11日入境後,再無出境紀錄,且 無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紀錄,亦不曾在監或在押。又經本院向 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函查相對人最近一次國民身分證換 (補)發申請資料,該事務所以110 年5 月26日桃市德戶字 第1100004743號函覆稱「經查楊悻88年7 月14日於臺北市萬 華區戶政補證在案,並於同年11月23日自萬華區遷入本轄, 迄今尚未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爰無最近一次換(補)領新 式國民身分證申請書」等語,再相對人自89年迄今均無領取 社會補助,有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0 年5 月31日桃社老字第 1100046024號函可佐,另相對人於101 年8 月13日經第三人 魏淑玲因職務上關係向八德分局提報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尚 未尋獲,亦有八德分局110 年5 月21日德警分防字第110001 7838號函足憑,綜此,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相對 人於101 年8 月13日失蹤時為82歲,失蹤迄今既已逾3 年, 則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於法有據 ,自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