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9年度,17號
TYDV,109,金,17,2021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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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為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玉嬌因109 年度金字第17號返還投資款
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31萬4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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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