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為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玉嬌因109 年度金字第17號返還投資款
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31萬4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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