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777號
TYDV,109,訴,2777,20210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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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77號
上 訴 人 謝勝騰 

被 上訴人 謝均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77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923,5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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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