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427號
TYDV,109,訴,1427,202106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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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27號
上 訴 人 卓孟材 



被上訴人  卓昊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
9 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4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 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 及證據;又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 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 第2 項、第444 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0 年5 月3 日、同年6 月1 日提出之 民事聲明上訴狀及民事補正狀,均未依法表明應廢棄或變更 原判決之理由及其事實、證據。茲限上訴人於收到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及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 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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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