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冠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左克強因109 年度建字第80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台幣(下同)631,0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