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22號
TYDV,109,家繼訴,22,2021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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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
原   告 黃國耀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複代理人  鍾若琪律師
被   告 黃芳枝 

      黃恭娥 

      黃貞嬌 


被   告 廖黃金連
被   告 林韻編(即黃俊雄之繼承人)

      黃欣偉(即黃俊雄之繼承人)

      黃欣怡(即黃俊雄之繼承人)

      黃欣慧(即黃俊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 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4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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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