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206號
TYDV,109,司執消債更,206,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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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6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陸慶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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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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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由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4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提出 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更生方案確定後之次月 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 同)12,463元,合計共清償6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897,336 元,清償成數50.41%(若以本金金額計算之清償成數則為71 .65%),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應 予認可更生方案:
(一)債務人持有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49股(按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當日收盤價每股11.25元計算,總價值為11,801元 )、伊甸風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998股(非上市股票,按票 面價值每股10元計算,總價值為79,980元)及中國鋼鐵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4000股(按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當日收盤價每股 20.65元計算,總價值為82,600元),此外債務人查無其餘



財產,有其提出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6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 與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院職權調閱之108至109年度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商業保險公會投保資料查詢結 果回函附卷可稽,又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897,336元 ,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係 於民國109年5月聲請更生,據債務人提出之財產收入狀況說 明書及上開所得資料計算,其聲請前兩年即107年5月至109 年4月所得總計967,063元(計算式:489548÷12×8+485448+4 65750÷12×4=967063),不經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即 已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 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二)債務人自102年起即任職於營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迄今,據 債務人提出之薪資單內容,其每月固定薪資為本薪22,500元 、職務獎金11,000元、全勤獎金3,000元、出勤獎金3,000元 及不固定金額之工作獎金及加班費,每月尚需扣除勞保費73 3元、健保費1,876元,另本院參酌債務人107至109年度財稅 資料及債務人提出之107年1月至109年12月薪資明細單,足 見債務人加班費之發給非屬固定,其107至109年度每月加班 費數額自1萬元至2萬元間不等,必然是依公司營運狀況始有 加班需求,若僅以其單一年度所得資料及薪資明細單認定債 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收入數額,恐非精準,亦又易使債 務人生履行困難之狀況,故本院爰以債務人107至108年度財 稅資料及109年度薪資明細單認定債務人每月平均所得約47, 501元【因債務人不慎漏未提出109年8月之薪資明細單,故 總計35個月之每月平均薪資數額為47,501元,計算式:(48 9548+485448+687533)÷35=47501】,有債務人提出之薪資 明細表及上揭財稅資料在卷可稽,故債務人主張其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每月所得數額為每月49,553元,為有理由,可資採 信。
(三)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之必要支出 ,包括債務人個人生活費用及三名子女(分別為96、97、10 1年次出生)扶養費,其每月必要支出為38,128元。關於債 務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提列,其中二名子女雖於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中成年,但考量均尚有就讀大學之可能及必要,仍 應准予提列。而扶養費支出債務人已和配偶平均分攤,又其 所列個人支出及扶養費之提列數額,未高於消債條例第64條 之2規定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及第4項所計算之標準 甚多(110年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5,281元之1.2倍 數額即18,337元,未成年子女生活單純,縱使以前開數額之



7成計算,每月仍要12,836元。計算式:18337+12836×3÷2=3 7591),況已等同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裁定核認之 必要生活開銷數額,可認為已難要求其再為進一步之減省, 已係節儉,核屬妥適。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 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 其收支情形,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897,336元 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 況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已包括獎金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 ,其餘額為11,425元,加計其財產價值174,381元,債務人 還款總額已逾每月餘額與財產價值合計數額之九成【計算式 :897336÷(11425×72+174381)≒90.01%】用以清償債務, 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已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之1之規定, 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本法立法意旨已指明還款金額佔 總債權金額之比例多少、債權人債權因此蒙受多少損害、其 負債是否肇因於債務人不知節制或過度浪費之行為,皆非審 核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考量之範圍,是債權人等之上開主 張,均不足採。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無本條例第63條、 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裁定認可 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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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伊甸風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