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72號
TYDV,109,勞訴,72,20210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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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張國聖 

訴訟代理人 張蘇金蘭
被 上訴人 開南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玥秀 
訴訟代理人 陳雲惠律師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 年度勞訴字第7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起訴之聲明第
  一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薪資差額新臺幣(下同)1,236,911
  元及利息部分,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638 元;第二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非財產
  上之損害賠償106,666 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
  。是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共8,30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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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