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為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振道等因108 年度金字第3 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被上訴人蕭振道新臺幣(下同)881,105 元、被上訴人
洪彩美864,620 元、被上訴人蕭幸娟114,867 元、被上訴人蕭明
瑗115,167 元、被上訴人蕭翊展115,167 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合計2,090,9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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