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8年度,267號
TYDV,108,家聲,267,20210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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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267號
抗 告 人
即原相對人  楊雪  
相 對 人
即原聲請人  方孟超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3日
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 ,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所明 定。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5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合法送達抗人,有卷附送 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惟抗告人迄今仍未依期補 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本件 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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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