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41號
原 告 莊富凱
原 告 莊昊珅(原名:莊富勻)
原 告 劉彩玥(原名:劉曼岑)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複 代理人 曾煜騰律師
被 告 鍾雲珍
訴訟代理人 林鎮國
被 告 李如邑(原名:李品蓁)
被 告 王萬忠
被 告 廖惠玲
被 告 蔡邱淑華
被 告 鍾碧琴
被 告 鍾松妏
被 告 鍾延倫
被 告 范佐銘(鍾會馳之繼承人、范良文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邱劉貴華(邱象之繼承人、邱家權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邱創海(邱象之繼承人、邱家輝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邱士倫(邱象之繼承人、邱家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上開被告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5 月28日開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且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 7 月30日宣判,惟因被告人數眾多,被告鍾雲珍、李如邑( 原名:李品蓁)、王萬忠、廖惠玲、蔡邱淑華、鍾碧琴、鍾 松妏、鍾延倫、范佐銘(鍾會馳之繼承人、范良文之承受訴 訟人)、邱劉貴華(邱象之繼承人、邱家權之承受訴訟人) 、邱創海(邱象之繼承人、邱家輝之承受訴訟人)、邱士倫 (邱象之繼承人、邱家輝之承受訴訟人)等人因住所變更或 已死亡,致前開程序有不完備之虞,是本件就上開被告部分 自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