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永信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
度執聲付字第4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永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永信因肇事逃逸案件,經判處有期 徒刑合計2 年6 月,於民國108 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110 年6 月16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分別判決確定並移送執 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於108 年11月10日入監 服刑,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於110 年6 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 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