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定修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定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鄭定修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0 9 年6 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6 月16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①詐欺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7 年 度訴字第2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107 年 10月9 日送監執行,又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7 月19日核 准假釋在案,而於108 年7 月25日假釋出監;受刑人又因② 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1022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 年2 月確定,而前開①②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 字第38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因假釋後更定刑 期,法務部矯正署依法重新核算,仍符合假釋要件,又於10 8 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嗣受刑人再因③詐欺等案件, 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14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而前開①②③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29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因假釋後更定刑期, 法務部矯正署依法重新核算,廢止假釋,故受刑人又於109 年6 月1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6 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11001630691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 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