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994號
TYDM,110,聲,1994,202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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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傳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
付字第4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傳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王傳昌前犯詐欺等罪,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9 年確定後,於104 年10月11日移 送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6 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 1594080 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 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13 年9 月4 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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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