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863號
TYDM,110,聲,1863,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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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宏祥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4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宏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宏祥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有期徒刑10年8 月),於 民國101 年10月10日送監執行迄今。其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審核卷附核准假釋等有關文件後,本院認本件聲請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 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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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