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欣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442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呂欣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欣婷因案經本院處刑合計有期徒刑 3 年8 月確定,經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因其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5 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 0 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