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原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秉頡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緝字第2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秉頡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身為役齡男子,負有服兵役之義務,竟於5 次通知 其接受徵兵檢查,仍無故不到,嚴重妨害國家徵兵、役政之 管理並影響兵役之公平性、被告不但不知依規定接受徵兵檢 查,反於上開5 次徵兵檢查通知之期間內不斷涉犯刑案(有 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被告於檢事 官詢問時侈言知道錯了希望再給一次機會,然徵諸實際卻迄 未入伍服兵役(有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3 款,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2157號
被 告 潘秉頡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秉頡係桃園市八德區列管之役男,設籍在桃園市○○區○ ○路000 巷00弄0 號,明知役齡男子應受兵籍調查、徵兵檢 查、抽籤、徵集等徵兵處理程序,經桃園市八德區公所以民 國108 年3 月14日桃市德民字第1080010475號、108 年5 月 6 日桃市德民字第1080017177號、108 年10月18日桃市德民 字第108 0045894 號、109 年6 月17日桃市德民字第 0000000000號、109 年7 月23日桃市德民字第1090027190號 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被告應於108 年4 月25日、108 年5 月23日、108 年12月3 日、109 年7 月24日、109 年8 月20 日,前往指定醫院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接受體檢,上開徵 兵檢查通知書並分別於108 年4 月25日、108 年5 月23日、 108 年11月20日、109 年7 月14日、109 年7 月27日經潘秉 頡本人及其叔叔潘忠智簽收,潘秉頡因而知悉上開體檢日期 ,詎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均無故未按期到場接受檢查。二、案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秉頡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桃 園市八德區公所役男徵兵檢查未到檢訪查紀錄、被告戶籍資 料、兵籍資料查詢、上開徵兵檢查通知書收執聯、桃園市八 德區徵兵檢查醫院名冊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3 款之徵兵檢
查無故不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楊挺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純慧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 條第3 款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