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0年度,132號
TYDM,110,撤緩,132,202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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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韋雅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106 年度壢簡字第3 號),聲
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 年度執聲字第9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韋雅馨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韋雅馨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4 月25日以106 年度壢簡字第3 號判決判處拘役10日 ,緩刑4 年,於106 年5 月23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 期內即106 年12月間更犯詐欺罪,再經本院於110 年1 月20 日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16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 於110 年2 月24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 第1 項第1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個月有期徒刑 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 個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 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定有明文。復按緩 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 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亦有規 定。查本件受刑人住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 故本院就本案自屬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韋雅馨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4 月25 日以106 年度壢簡字第3 號判決判處拘役10日,緩刑4 年, 於106 年5 月23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6 年 12月間更犯詐欺罪,再經本院於110 年1 月20日以108 年度 金訴字第16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110 年2 月 24日確定等情,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足憑,可堪認定,顯見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 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刑法 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即應 撤銷前案之緩刑宣告,並無裁量之餘地。從而,聲請人聲請



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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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