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智簡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曉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
字第5538號、第604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徐曉萱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
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 附件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仿冒商品名稱」欄原載「蘋果品 牌連接線(傳輸線)」,應更正為「蘋果品牌連接線(傳 輸線)、充電組」;附表三、編號1 「數量」欄原載「16 台」,應更正為「15台」;編號1 至5 「侵害之商標權」 欄原載「附表一、附表」,均應更正為「附表二」。(二)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徐曉萱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徐曉萱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 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 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至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侵 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其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 低度行為,則為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實行該罪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 一定時間及空間內持續複次實行之該特定構成要件行為, 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 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 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例如經營、從事 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具有職業性、營業性或
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概 念(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被告自108 年1 月1 日起迄108 年9 月19日遭查獲止 ,販賣仿冒商標或兼及侵害著作權商品之犯行,形式上雖 現行為之複次性,然仍應包括評價認僅構成「集合犯」之 實質上一罪。起訴書認成立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稍有誤 會,應予敘明。
(三)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三家告訴人公司之法益,為同種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以 一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權 及著作財產權,係以一行為觸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 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 2 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此二罪,為想像競 合犯,應同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以著 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 罪處斷。
(四)爰審酌祇為貪圖厚利即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盜版遊戲 軟體,不僅易使國人判斷商品來源與品質之際發生混淆, 致嚴損市場交易及競爭秩序,更腐蝕合法商品應有之市佔 ,甚使智慧財產權及商標專用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 蒙受質疑,進而造成國家國際形象受損,暨本件扣案擬供 販賣之仿冒商標或兼及侵害著作權之商品,不論種類及數 量皆多,稽上見其犯行所生之危害實屬不容小覷,惟念其 事後坦白認罪,態度尚可,尤與告訴人日商任天堂股份有 限公司及美商蘋果公司達成和解並悉數賠償損害,有和解 契約、承諾書、臺灣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交易憑證、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蘋果公司出具之刑事陳報 狀各1 份可憑,至告訴人南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則 拒與被告和解,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1 份 為據,並非被告無意履責,是循此尤徵被告顯具善後彌咎 之誠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衡酌其現職為「家 管」,此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明,家境則屬「勉持」 ,有警詢筆錄所載為憑,核屬一般社會階層,顯非名商富 賈或高薪厚祿者等類此資力優渥或相較寬鬆之人,再者, 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 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所應有之 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 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各情,併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按,素行尚端,惜因思慮 未臻周詳致罹刑章,事後幡然醒悟藉示悛悔之殷意,更與 二家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並悉數依諾履行以賠償損害,都 如前述,是此堪認其尤有悛悔及弭咎之實據,再既親歷本 案偵查、審理程序,復受本次罪刑之科處,自已得有相當 之教訓,定可深悉行止之分際,是以若輔課得使之深化法 律認知及可省察、觀照兼輔導其日常生活、言行狀況等負 擔為戒而緩其刑之執行,當足收警惕懲儆之效,爾後必能 慎行守分,遵規循矩以定行止,信無再犯之虞,另參酌日 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明「告訴人同意貴院就本案 宣告緩刑,對於緩刑條件,告訴人並無意見」,暨美商蘋 果公司具狀表明「衡諸被告切結保證不再犯等情,告訴人 就其侵害商標之行為,不再追究」各等語,是本院因認對 被告宣告之刑自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 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2 場次,俾兼收 啟新及惕儆之雙效。惟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緩刑期間 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 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 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沒收:
(一)查被告因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 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 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此二罪,雖依想像競合犯 之規定而僅從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散布侵 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斷,然其犯行本質上仍該當於 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 ,是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一、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均係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且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兼及侵 害著作權之重製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都應依商標法第 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上陳各物既均經扣案暨依其物理 屬性、功能係普遍而非獨特且具不可替代性遂須留存,殊 無所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問題, 當毋依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4 項規定贅知「追徵其價額 」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 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至
5 項定有明文。被告販賣上開仿冒商標或兼及侵害著作權 商品之收入至少為1 萬2,000 元,此據其於警詢時供明, 是此款項自悉屬「犯罪所得」並為其所有,本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惟被告已賠償告訴人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6 萬元、 美商蘋果公司7 萬元,此同有前引之和解契約、承諾書等 各類文件為據,已逾實得之獲利額甚多,復此達成之效果 且與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之規定所企求之利益狀態及財產秩序無異,因之, 既具等效性,則基於同一規範意旨,爰類推適用前揭條項 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刑 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之1 第5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 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 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 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5538號
109年度偵字第6049號
被 告 徐曉萱 女 35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6樓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
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曉萱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註冊/ 審定號」之商標圖樣 ,分別係商標權人美商蘋果公司(下稱蘋果公司)、南韓商 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星公司)、及日商任天堂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任天堂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 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圖樣,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 之商品,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蘋果公司、三星公 司、任天堂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販賣使用相同或近似該 等商標之同一或類似商品;亦明知其於民國108 年1 月1 日 至同年9 月19日自大陸廠商,以每臺人民幣46元之價格所購 入之如附表三所示「Sup X Game Box」、「FC Compact」等 遊戲機內所安裝之如附表三所示之遊戲軟體,均係任天堂公 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且執行遊戲軟體時畫面 中會出現如附表二所示之商標圖樣,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不得擅自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詎仍基於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基於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犯意,於未經三星公司、 蘋果公司及任天堂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先於民國108 年1 月
1 日至108 年12月間,從大陸地區購入如附表一、三所示侵 害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之商品,復以其申請之雅虎奇摩拍賣 帳號「Z0000000000 」(桃樂比3C專賣店)登入雅虎奇摩拍 賣網站、蝦皮帳號「matthewchen00998」(艾蜜3C專賣店) 登入蝦皮拍賣網站,刊登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訊息及照片,供 不特定人上網購買,以前揭方式侵害上開商標權之仿冒商標 商品及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致消費者有混淆誤認 商品來源之虞,足以生損害於三星公司、蘋果公司及任天堂 公司之商標權或著作財產權,迄為警查獲止,共獲利至少新 臺幣(下同)1 萬2,000 元。嗣經員警喬裝買家登錄雅虎及 蝦皮拍賣網站,分別於108 年2 月12日以129 元之價格於雅 虎奇摩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蘋果充電器、於108 年7 月21日以247 元之價格於蝦皮購物網站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 購買SUP X GAME遊戲機1 台,經鑑定確認該商品為仿冒商品 及盜版軟體後,報警處理。嗣經警於108 年9 月19日11時7 分許,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桃園市○○ 區○○○路0 段000 號15樓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一 、三所示之商品(含蒐證購入之商品2 件),始悉上情。二、案經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委由徐宏昇律師、美商蘋果公 司委由謝天仁律師、陳建至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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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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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徐曉萱於警詢及偵訊│1.前開雅虎拍賣、蝦皮拍賣帳│
│ │中之供述。 │ 號係被告所使用,並用以經│
│ │ │ 營網路賣場之事實。 │
│ │ │2.被告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店│
│ │ │ 家,以低於市場行情,購入│
│ │ │ 扣案物品之事實。 │
│ │ │3.被告將前開遊戲機、充電器│
│ │ │ 寄送予下標警員之事實。 │
├──┼───────────┼─────────────┤
│2 │⒈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⒈蝦皮帳號「matthewchen009│
│ │ 108 年8 月28日樂購蝦│ 98」(艾蜜3C專賣店)綁定│
│ │ 皮字第0190828008S 號│ 之銀行帳戶為被告配偶陳威│
│ │ 函、艾蜜3C專賣店網頁│ 仲,雅虎奇摩拍賣帳號「Y0│
│ │ 截圖各1 份。 │ 000000000 」(桃樂比3C專│
│ │⒉雅虎奇摩拍賣網頁輸出│ 賣店)的IP位置則為被告配│
│ │ 資料、訂單明細、收貨│ 偶陳威仲所申請之網路之事│
│ │ 照片、雅虎奇摩帳戶資│ 實。 │
│ │ 料、雅虎奇摩公文回覆│⒉上開兩拍賣帳號均陳列有仿│
│ │ 電子信件、通連調閱查│ 冒商標之充電線、遊戲機等│
│ │ 詢單各1 份 │ 物品之事實。 │
│ │ │⒊員警分別於108 年2 月12日│
│ │ │ 以129 元之價格於雅虎奇摩│
│ │ │ 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
│ │ │ 蘋果充電器、於108 年7 月│
│ │ │ 21日以247 元之價格於蝦皮│
│ │ │ 購物網站如附表三編號1 所│
│ │ │ 示購買SUP X GAME遊戲機1 │
│ │ │ 台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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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註冊/ 審定號00000000、│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均係│
│ │00000000、00000000、01│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
│ │620273、 00000000 、01│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
│ │707031 、 00000000 、0│記並取得商標權,分別指定用│
│ │0000000 、00000000 、0│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而均在│
│ │0000000、00000000、007│商標專用期限之事實。 │
│ │32301 、 00000000、015│ │
│ │46375、00000000、02001│ │
│ │043、00000000、0000000│ │
│ │1 、 00000000、0000000│ │
│ │5 、00000000號商標圖樣│ │
│ │檢索資料各1 份。 │ │
├──┼───────────┼─────────────┤
│4 │鑑定意見書3份。 │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品│
│ │ │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
├──┼───────────┼─────────────┤
│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搜索票│經警於108 年9 月19日11時7 │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分許,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
│ │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發之搜索票,前往桃園市0000 000000000000○區○○○路0 段000 號15樓執│
│ │錄表各2 份 │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一│
│ │ │、三所示之商品(含蒐證購入│
│ │ │之商品2 件)之事實。 │
├──┼───────────┼─────────────┤
│6 │被告提供之對話紀錄輸出│雖被告辯稱伊有向賣方確認為│
│ │資料1 份 │「原廠」商品始進貨,而被告│
│ │ │以顯不相當之價格,向此賣方│
│ │ │以50個等不少的數量下單,亦│
│ │ │有意識到遊戲機內有瑪琍歐遊│
│ │ │戲應經授權,然「原廠」、「│
│ │ │白牌」並不等於是有商標授權│
│ │ │之產品,衡情被告進貨的管道│
│ │ │、數量、價格、方式,一般人│
│ │ │均不至於會認為是經商標授權│
│ │ │之產品。 │
└──┴───────────┴─────────────┘
二、核被告徐曉萱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 過網路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 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等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 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同條後段透過網路陳列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告訴 人任天堂之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違反著作權法之罪。又被告透過網 路方式販賣如附表一、三所示之商品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 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顯係基於接續之單一犯意而侵害被 害人三星公司及告訴人蘋果公司、任天堂公司之法益,其行 為獨立性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為當,屬接續犯,請均論以一罪。至扣案如附 表一、三所示屬仿冒商標商品,係本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至 被告本案犯罪所得1 萬2,376 元(含員警購買商品費),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等規定宣告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檢 察 官 劉 昱 吟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 鴻 儒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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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仿冒商品名稱│數量 │註冊/審定號 │指定之商品名稱│
├──┼──────┼───┼───────┼───────┤
│1 │蘋果電腦轉接│144件 │00000000號 │電纜、充電器、│
│ │器 │ │ │轉接器等商品( │
│ │ │ │ │含包裝及外盒) │
├──┼──────┼───┼───────┼───────┤
│2 │蘋果品牌連接│219 件│00000000 號 │同上 │
│ │線(傳輸線)│、 1 │00000000 號 │ │
│ │ │組 │00000000 號 │ │
├──┼──────┼───┼───────┼───────┤
│3 │三星記憶卡 │148個 │00000000 號 │電腦硬體、電腦│
├──┼──────┼───┤00000000 號 │任體、電腦介面│
│4 │三星插頭 │57個 │00000000 號 │卡、行動電話充│
├──┼──────┼───┤ │電器、電池充電│
│5 │三星旅充組 │36組 │ │器等。 │
├──┼──────┼───┤ │ │
│6 │三星充電線 │129個 │ │ │
└──┴──────┴───┴───────┴───────┘
附表二、任天堂公司受侵害之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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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圖樣中文/圖樣英文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
├──┼─────────┼──────┼───────┤
│1 │瑪琍 MARIO │000000000000│115 年10月15日│
│ │ │ │109 年7 月15日│
│ │ │ │51 │
├──┼─────────┼──────┼───────┤
│2 │SUPER MARIO BROS. │00000000 │118年8月15日 │
├──┼─────────┼──────┼───────┤
│3 │SUPER MARIO │00000000 │113年3月31日 │
├──┼─────────┼──────┼───────┤
│4 │MARIO BROS. │00000000 │115年10月15日 │
├──┼─────────┼──────┼───────┤
│5 │DEVIL WORLD │00000000 │114年11月15日 │
├──┼─────────┼──────┼───────┤
│6 │ICE CLIMBER │00000000 │111年10月31日 │
├──┼─────────┼──────┼───────┤
│7 │DONKEY KONG │00000000 │116年2月28日 │
├──┼─────────┼──────┼───────┤
│8 │EXCITEBIKE │00000000 │118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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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WRECKING CREW │00000000 │109年3月15日 │
├──┼─────────┼──────┼───────┤
│ 10 │KIRBY │ 00000000 │116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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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MARIOKART │ 00000000 │113年7月31日 │
├──┼─────────┼──────┼───────┤
│ 12 │POKEMON │ 00000000 │109年4月15日 │
├──┼─────────┼──────┼───────┤
│ 13 │F-ZERO │ 00000000 │109年1月31日 │
└──┴─────────┴──────┴───────┘
附表三、任天堂公司受侵害之著作權及商標權
┌───┬──────┬──┬─────────────┬─────┐
│編號 │名稱 │數量│著作財產權(遊戲軟體) │侵害之商標│
│ │ │ │ │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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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UP X Game B│16 │Super Mario Bros. 、 Mario│如附表一編│
│ │ox(仿任天堂│台 │Bros. 、 Balloon Fight 、 │號1 至7 所│
│ │Family Compu│ │Baseball 、五目ならべ連珠 │示。 │
│ │ter 遊戲機)│ │、 Clu Clu Land 、 Devil │ │
│ │ │ │World 、 Donkey Kong 、 │ │
│ │ │ │Donkey Kong JR. 、 Donkey │ │
│ │ │ │Kong 3 、 Donkey Kong JR. │ │
│ │ │ │Math 、 Donkey Kong │ │
│ │ │ │Classics 、 F1Race 、 Golf│ │
│ │ │ │、 Ice Climber 、 Gomoku │ │
│ │ │ │Narabe Renju 、 4 人麻將、│ │
│ │ │ │麻雀、 Pinball 、 Popeye │ │
│ │ │ │、 Tennis 、 Ice Hockey 、│ │
│ │ │ │Soccer 、 Tetris 、 │ │
│ │ │ │Volleyball 、 Excite Bike │ │
│ │ │ │、 Urban Champion。(共 27│ │
│ │ │ │件) │ │
├───┼──────┼──┼─────────────┼─────┤
│2 │FC Compact(│2台 │Super Mario Bros. 、 Mario│如附表編號│
│ │仿任天堂Fami│ │Bros. 、 Dr. Mario 、 10 │1 至 8 所 │
│ │ly Computer │ │-Yard Fight 、 Balloon │示。 │
│ │遊戲機) │ │Fight 、 Baseball 、 │ │
│ │ │ │Gomoku Narabe Renju 、 Clu│ │
│ │ │ │Clu Land 、 Devil World 、│ │
│ │ │ │Donkey Kong 、 Donkey Kong│ │
│ │ │ │JR. 、 Donkey Kong 3 、 │ │
│ │ │ │Donkey Kong JR. Math 、 │ │
│ │ │ │Excite Bike 、 F1 Race 、 │ │
│ │ │ │Golf 、 Ice Climber 、 │ │
│ │ │ │Gomoku Narabe Renju 、 4 │ │
│ │ │ │Nin Uchi Mahjong 、Mahjong│ │
│ │ │ │ 、 Pinball 、 Popeye 、Te│ │
│ │ │ │nnis 、Ice Hockey 、Soccer│ │
│ │ │ │、 Tetris2 、 UrbanChampio│ │
│ │ │ │n。(共27 件) │ │
├───┼──────┼──┼─────────────┼─────┤
│2-1 │132IN1 遊戲 │2個 │Super Mario Bros. 、 │如附表編號│
│ │卡匣 │ │Donkey Kong 、 Donkey Kong│1 至 4 、 │
│ │ │ │JR. 、 Donkey Kong 3 、 │7 所示。 │
│ │ │ │Donkey Kong JR. Math 、 │ │
│ │ │ │Gomoku Narabe Renju。(共 │ │
│ │ │ │6 件) │ │
├───┼──────┼──┼─────────────┼─────┤
│3 │Family │9台 │Super Mario Bros. 、 Mario│如附表編號│
│ │Computer ( │ │Bros. 、 Dr. Mario 、 10 │1 至 8 所 │
│ │仿任天堂迷你│ │-Yard Fight 、 Balloon │示。 │
│ │Family │ │Fight 、 Baseball 、 │ │
│ │Computer 遊 │ │Gomoku Narabe Renju 、 Clu│ │
│ │戲機) │ │Clu Land 、 Devil World 、│ │
│ │ │ │Donkey Kong 、 Donkey Kong│ │
│ │ │ │JR. 、 Donkey Kong 3 、 │ │
│ │ │ │Donkey Kong JR. Math 、 │ │
│ │ │ │Excite Bike 、 F1 Race 、 │ │
│ │ │ │Golf 、 Ice Climber 、 │ │
│ │ │ │Gomoku Narabe Renju 、 4 │ │
│ │ │ │Nin Uchi Mahjong 、 │ │
│ │ │ │Mahjong 、 Pinball 、 │ │
│ │ │ │Popeye 、 Tennis 、 Ice │ │
│ │ │ │Hockey 、 Soccer 、 Tetris│ │
│ │ │ │2 、 Volleyball 、 Urban │ │
│ │ │ │Champion。(共 27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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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Retro Arcade│2台 │Super Mario Bros. 3 、 │如附表編號│
│ │FC 桌上型遊 │ │Super Mario Bros. 、 Ice │1 至 6 、 │
│ │戲 │ │Climber 、 Mario Bros. 、 │9 所示。 │
│ │ │ │Mahjong 、 Devil World 、 │ │
│ │ │ │Dr. Mario 、 Soccer 、 │ │
│ │ │ │Wrecking Crew 、 Clu Clu │ │
│ │ │ │Land (共 11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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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Retro Arcade│1台 │Pokemon Emerald 、 Mario │如附表編號│
│ │Mini 桌上型 │ │Kart 、 Super Mario │1 至 3 、 │
│ │遊戲 │ │Advance 4 、 Donkey Kong │6 、 10 至│
│ │ │ │Country2:Diddy's Kong │13 所示。 │
│ │ │ │Quest 、 Donkey Kong │ │
│ │ │ │Country3: DiXie Kong's │ │
│ │ │ │Double Trouble 、 Kirby's │ │
│ │ │ │Dream Course 、 F-Zero 、 │ │
│ │ │ │Tennis 、 Popeye 、 │ │
│ │ │ │Pinball 、 F-1 Race 、 Clu│ │
│ │ │ │Clu Land 、 Donkey Kong 、│ │
│ │ │ │Donkey Kong JR. 、 10-Yard│ │
│ │ │ │Fight 、 Balloon Fight 、 │ │
│ │ │ │Baseball 、 Pokemon Blue │ │
│ │ │ │、 Ice Climber 、 Super │ │
│ │ │ │Mario Bros. 、 Super Mario│ │
│ │ │ │Bros. 3 、 Dr. Mario 、 │ │
│ │ │ │Mario Bros. 、 Wrecking │ │
│ │ │ │Crew。(共 24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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