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智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惠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 年度偵字第6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惠君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所引附表編號2 記載 之查獲仿冒品數量「Hello kitty 」緞帶203 捆應更正補充 為「204 捆(含採證1 捆)」,及補充證據「蝦皮拍號網站 帳號申請人資料暨銷售頁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惠君所為,係犯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 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 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意圖販賣而輸 入、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本案員警喬 裝顧客購買之蒐證行為欠缺購買真意,亦僅構成意圖販賣 而陳列侵害商標前商品罪),應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8 年6 月間起 至109 年6 月19日間,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均係於密切 時地接續為之數舉動,依社會一般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 之一罪。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商標權人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 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 限公司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重論以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 行為,已對商標權人市場利益及商譽均造成危害,並破壞 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且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仿 冒商標商品數量非微,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其對犯行坦承 不諱,態度尚可,且已與告訴人即商標權人英商艾須特貝
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下 同)10萬元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有告訴人提出之陳報 狀及和解契約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27頁),兼衡 其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 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素行良好,且犯後坦承 犯罪,良有悔意,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 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尚無逕對其施 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是本院認其前開所受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 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從而,扣案之如附件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應宣告沒收。 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 條之沒 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 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亦有明文。查 被告雖自陳本案營業額約3,000 元,惟被告已與前揭告訴人 等和解成立,並實際給付總額10萬元,該賠償金額顯已超過 被告自承之犯罪所得,本院認倘對被告再宣告沒收其犯罪所 得,實有過苛之虞,是衡酌前開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 ,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 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宜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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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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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Peppa Pig 」文字及圖樣商│178捲 │
│ │標印花布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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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Peppa Pig 」文字及圖樣商│6件 │
│ │標奶嘴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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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Hello Kitty 」文字及圖樣│204捆 │
│ │商標緞帶 │(含採│
│ │ │證1 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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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ello Kitty 」文字及圖樣│530條 │
│ │商標緞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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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Hello Kitty 」文字及圖樣│2件 │
│ │商標奶嘴夾 │ │
├──┼─────────────┼───┤
│ 6 │「Little Twin Stars 」文字│16捆 │
│ │及圖樣商標緞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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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Little Twin Stars 」文字│23條 │
│ │及圖樣商標緞帶 │ │
├──┼─────────────┼───┤
│ 8 │「Little Twin Stars 」文字│5件 │
│ │及圖樣商標奶嘴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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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MY MELODY 」文字及圖樣商│18捆 │
│ │標緞帶 │ │
├──┼─────────────┼───┤
│10 │「MY MELODY 」文字及圖樣商│16條 │
│ │標緞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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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MY MELODY 」文字及圖樣商│3件 │
│ │標奶嘴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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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633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6332號
被 告 陳惠君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惠君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其圖樣,分別係如附表 所示之公司所有,均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權利, 商標註冊/審定號均如附表所示,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 示之商品,現均於商標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利人授權或 同意,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上開商標圖樣之商 品。且明知其自大陸地區「淘寶」購物網站購得如附表所示 之物,均係未得前開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 該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猶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接續犯 意,自民國 108 年 6 月起至 109 年 6 月 19 日止,以電 腦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蝦皮拍賣」,以申請之帳號「 qreallyq2017 」號,在上開網站販賣仿冒上述商標之商品 之訊息,嗣經警方執行網路巡邏時發覺,喬裝買家下標購買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緞帶商品1 件,並於109 年6 月 19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 年度聲搜字第00722 號搜索票 ,至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執行搜索,並送請 商標權人鑑定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 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證據並所 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惠君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復有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 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 司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案之附表所示仿冒商品、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 97 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數個商 標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處斷。至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屬仿冒上開商標之物,不 問屬於行為人與否,請依商標法第 98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吳宜展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昕潔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
│編號│商標權人 │商標文字/圖樣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查獲仿冒│
│ │ │ │ │之商品 │品數量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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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 Peppa Pig 」 │00000000、00000000 │印花布、│印花布條│
│ │維斯有限公司及一│文字及圖樣 │ │皮革及人│178 卷、│
│ │號娛樂英國有限公│ │ │造皮革 │奶嘴夾 6│
│ │司(ASTLEY BAKER│ │ │ │件 │
│ │DAVIES LTD.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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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 HELLO KITTY │00000000 │緞帶、書│緞帶 203│
│ │ │」文字及圖樣 │ │夾 │捆、緞帶│
│ │ │ │ │ │530 條、│
│ │ │ │ │ │奶嘴夾 2│
│ │ │ │ │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限公司(SANRIO ├────────┼──────────┼────┼────┤
│ │COLTD.) │「 Little Twin │00000000 │緞帶、書│緞帶 16 │
│ │ │Stars 」文字及圖│ │夾 │捆、緞帶│
│ │ │樣 │ │ │23 條、 │
│ │ │ │ │ │奶嘴夾 5│
│ │ │ │ │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Y MELODY 」 │00000000 │緞帶、書│緞帶 18 │
│ │ │文字及圖樣 │ │夾 │捆、緞帶│
│ │ │ │ │ │16 條、 │
│ │ │ │ │ │奶嘴夾 3│
│ │ │ │ │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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