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10年度,34號
TYDM,110,壢交簡附民,34,202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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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4號
附民原告  劉賴碧蓮




附民被告  呂昆霖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壢交簡字第34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哲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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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