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陳智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
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手指虎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陳智瑋前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 第102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手指虎1只,經鑑驗 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係違禁物,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 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 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而同條例第6條規定第4條第 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 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是手指虎為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管制刀械而屬違禁物無疑。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手指虎 1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扣案之手指虎1 只,經 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鑑定,鑑驗結果認屬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手指虎)之圖例及其要件,有 上開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鑑驗工作紀錄相片等在卷可憑, 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應依法沒收,揆諸上開說明,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 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