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楊永如
被 告 楊舜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9 年度訴字
第106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關於原告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6 月18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106 號刑事判決判處免訴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王兆琳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附件:原告楊永如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