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 年度附民字第1011號
原 告 陳永發
被 告 李朝興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38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 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朝興被訴109 年度訴字第1385號傷害案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8 日判決不受理在案,且原告 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照首揭規 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 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