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壯
具 保 人 許淑慧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被 告
即 具保人 許淑慧
選任辯護人 曾翊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淑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並沒入之;而沒入保 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19 條之1 第2 項及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陳韋壯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 第二級毒品罪嫌及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嫌,被告許淑慧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 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其等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 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1 萬元,均由被告即 具保人許淑慧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 告2 人釋放。惟被告2 人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0 年4 月 21日下午4 時到庭接受審判,竟無故不到庭,本院乃依法拘 提被告2 人,並於110 年5 月26日合法傳喚被告即具保人許
淑慧應偕同被告陳韋壯到庭,否則即沒入保證金,亦未有所 獲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收受訴訟案款通 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見偵2142號卷第289 至292-1 頁,偵 21 43 號卷第143 至145 頁)、本院審理程序及調查程序之 刑事報到單(見本院卷第173 頁、第221 頁)、送達證書( 見本院卷第161 頁、第165 頁、第167 頁、第213 頁、第 217 頁、第219 頁)、被告2 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見本院卷第187 頁、第197 頁、第205 頁、第235 頁、第 239 頁)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見本院卷第 191 頁、第209 頁、第237 頁,第201 頁、第241 頁)、拘 票、拘提結果報告書等件(見本院卷第227 至233 頁、第 245 至249 頁、第251 至255 頁)在卷可稽,足證被告2 人 確已逃匿,自應將被告即具保人許淑慧繳納之保證金2 萬元 、1 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