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593號
TYDM,109,易,593,20210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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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道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 4
月16日以109 年度易字第593 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江道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江道仁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6日以 109 年度易字第593 號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 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依法提出上訴等語,未敘述上訴之具 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 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 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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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