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21號
附民原 告 陳育男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法扶律師)
附民被 告 吳德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 年度審簡字第263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