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09年度,43號
TYDM,109,審交重附民,43,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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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林彥光
      林彥勳
      林冠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被   告 林易昀
      金三本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文賢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 年度審交簡字第2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林彥光林彥勳林冠華對被告林易昀、金 三本實業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 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李雅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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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三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