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4年度,11號
TYDM,104,智訴,11,2021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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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忠


選任辯護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被   告 謝雅欐


選任辯護人 李郁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
字第14623 號、104 年度偵字第16653 號、104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104 年度偵字第16727 號、104 年度偵字第16728 號、10
4 年度偵字第16729 號、104 年度偵字第16730 號、104 年度偵
字第16732 號、104 年度偵字第16733 號、104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明忠謝雅欐均無罪。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附件)。因認被告張明忠共同涉 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禁藥罪、商標法第97 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謝雅欐涉犯刑法第30條第 1 項前段、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幫助販賣偽禁藥罪 及商標法第97條之幫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 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 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如檢察官所舉證據無 法使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法院即應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諭知被告無罪(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101 年度台上字第296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理由之論 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 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 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 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 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三、公訴人認被告張明忠謝雅欐涉有上開犯行之主要論據,無



非係以:
⒈被告張明忠謝雅欐之供述、共同被告郭美麗劉春花張兆均許家瑜羅夫駿邱敬文韓嘉哲、謝焙然、陳 廷欣、黃仕豪張順宇之供述(上開共同被告均已經本院 先後以109 年度簡字第58號、109 年度智簡字第5 號、11 0 年度智簡字第1 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證人陳柏賢 、余府峰、林松齡鄭銘宗吳品宗何明達許展彰孫宏銓張家賓林俊雄、唐啟祥、陳冠豪、周鈺旂於偵 查中之證述、告訴人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下稱輝瑞公司) 及臺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拜耳公司)之代理人於偵 查中之陳述;
⒉「9sonba」及「激爽」網站之頁面列印資料、是方電訊公 司、匯智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力朋科技有限公司就查詢「 9sonba」管理者IP對應使用人資料電子郵件; ⒊改制後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 )之民國101 年11月13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 年月14日FDA 研字第1010067830號函、同年月23日FDA 研 字第1010067829號函暨該等函文所附檢驗報告書、104 年 8 月21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 ⒋共同被告羅夫駿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往來 明細、共同被告郭美麗劉春花寄送藥品及存提款項之監 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亞風航空貨運承攬公司(對外亦稱 永眾報關行)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大陸地區東莞 通洋公司所寄送104 年3 至7 月報機明細;
⒌被告張明忠手機通訊軟體QQ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下稱QQ對 話紀錄)、被告張明忠所提供台中市○○區○○路0 段00 ○00號倉庫(下稱台中倉庫)退運明細、警員及證人陳柏 賢與上開網站後台管理員使用通訊軟體QQ聯繫之對話紀錄 翻拍照片;
⒍拜耳公司104 年8 月28日陳明狀所附「Levitra 」(樂威 壯)產品照片及藥品許可證查詢結果、輝瑞公司104 年8 月28日輝104 法字第10482801號函暨所附鑑定聲明書、扣 案物品,為其論據。
四、本院之判斷:
㈠訊據被告張明忠謝雅欐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並分 別辯稱如下:
⒈被告張明忠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張明忠僅是管理台中 倉庫的物流業者,跟所有被告完全不認識也沒接觸。起 訴意旨提到的主犯柯俊一、郭正茂陳文彥等3 人(此 3 人均未據起訴)、上開網站經營及加盟、販賣藥品跟



進口配送的行為,被告張明忠均未參與,沒有跟這些人 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可言。況起訴意旨是認為,業者 架設網站,在網路上販賣,透過大陸物流業者,與台灣 宅急便、報關行配合,進口到台灣並配送給購買者,整 個犯罪行為至此已經結束,則被告張明忠既僅是在配送 無法完成時,接受台灣宅急便的退貨,且檢察官也認為 台灣宅急便不知退貨物是違法物品,被告張明忠又怎會 知道退貨物屬非法?起訴意旨稱被告張明忠受主犯柯俊 一等人指示,將退貨重新寄送給客戶,完全沒有證據, 實際上被告張明忠是依大陸地區的通洋公司指示,將退 貨銷燬或轉寄,跟柯俊一等人無關,且轉寄的物品,不 限於藥品,還包括零件、衣鞋類等各式物品,所以台中 倉庫並非供存放偽禁藥之用。在台中倉庫查扣的物品, 大約僅佔現場數量不到十分之一,被告張明忠也只是核 對配送單據的號碼,不是依物品內容,這與一般物流業 者處理寄、退貨只管配送單據的流程一樣,被告張明忠 沒有注意到物品內容為何,是合理的。本案報關業者即 共同被告張兆均許家瑜已經判處有罪確定,他們報關 時已經在單據上填寫不正確的品項,則物流業者又怎會 知悉實際配送的物品是甚麼,也不會知道是偽禁藥,僅 處理退貨的被告張明忠更不會知道其內是偽禁藥或有侵 犯到商標權。
⒉被告謝雅欐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謝雅欐只是將其父親 謝昇達的二林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昇達 帳戶)的帳號提供給郭隆昇,好讓郭隆昇清償積欠其之 債務使用,但其並未提供謝昇達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密碼跟印鑑章。謝昇達帳戶內有多筆款項進出,主要是 其轉匯或領出作為生活費,其中只有2 筆可能來自本案 集團,且在本案集團被查獲後,該帳戶還是有款項持續 進出,可見不是給本案集團使用。其完全沒有連絡本案 任何成員。扣案物品超過百項,但僅檢驗十分之一,且 檢驗結果有不含西藥成分者,也少有仿冒告訴人公司商 標者,所以本案集團所得可能包括合法營業收入,如何 認定匯入謝昇達帳戶的錢就是違法販賣偽禁藥的收入? ㈡不爭執事項:
⒈被告張明忠接替其親姊夫即證人林晉廷管理台中倉庫, 其約從民國104 年3 月起,與大陸地區東莞通洋公司( 對外亦稱東莞上大公司,下稱東莞通洋公司)合作。合 作方式為,東莞通洋公司自大陸地區運出之貨物,交給 共同被告張兆均許家瑜所經營之亞風航空貨運承攬有



限公司報關,經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輸入臺灣後,再交由 不知情之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俗稱黑貓宅急便,下 稱黑貓宅急便)在台配送給客戶,若遇退貨,黑貓宅急 便就會將退貨送至台中倉庫存放,被告張明忠並會依東 莞通洋公司指示處理退貨,處理方式包括暫存、轉寄、 銷燬,只有在東莞通洋公司指示銷燬時,被告張明忠才 會將退貨拆開丟棄,否則被告張明忠均不會將退貨拆裝 ,而被告張明忠係按月向東莞通洋公司收取新臺幣(下 同)3 千元之費用;被告張明忠係透過通訊軟體QQ與東 莞通洋公司之傅琪等人員聯絡;警方於104 年5 月14日 於台中倉庫所查扣之物品,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至12 8 號所示之物,均屬此類退貨之情節,為被告張明忠所 不爭執,並有QQ對話紀錄、台中倉庫退運明細、亞風航 空貨運承攬公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東莞通洋公 司所寄送104 年3 至7 月報機明細在卷可佐。 ⒉被告謝雅欐有使用謝昇達帳戶,並曾將該帳戶之帳號交 給他人之情節,為被告謝雅欐所供認在卷。被告謝雅欐 並無任何物品為警查扣。
⒊除上開食藥署之公函及鑑定報告外,本院並陸續將部分 扣案物函請食藥署鑑定,食藥署陸續於104 年9 月11日 、107 年8 月24日、108 年11月13日函覆檢驗結果到院 ,而上開告訴人亦各提出商標註冊影本、藥品輸入許可 證資料影本、藥品辨識重點、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之函文暨所附鑑定報告(104 年12月24日書狀之告證1 至告證4-9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1月24 日函暨所附檢驗報告(係檢察官於起訴後所轉來)等關 於鑑定結果之文件。本院之後並於109 年5 月18日準備 程序勘驗扣案物(勘驗結果詳見本院扣案物勘驗照片卷 ),檢察官、被告張明忠當庭對上開檢驗、鑑定、勘驗 之結果均表示無意見,被告張明忠亦確認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4 至128 號所示之物皆屬在台中倉庫為警查扣之物 品,且均係黑貓宅急便所載至(本院智訴字卷三第77至 79頁)。又上開物品內含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成分者, 應認屬偽藥,因本案可以認定者,僅係上開物品乃黑貓 宅急便在我國國境內送到台中倉庫,尚無積極證據證明 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所指之禁藥,檢察官於上開準 備程序亦主張係偽藥(同上卷第78頁反面至第79頁)。 至於依上開鑑定、勘驗之結果,上開物品是否屬偽藥、 有無仿冒上開告訴人或所屬集團之商標權、是否沒收, 則於本判決關於沒收部分說明。




㈢就被告張明忠部分:
⒈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 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 ,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345 條定有明文,再參照 民法關於買賣之規定,買賣之重點在於,標的物、價金 之對價經互相同意及交付,是若標的物、價金之交付已 經雙方各自完成,買賣行為即告結束。基於體系一致性 、罪刑法定主義、刑法謙抑原則,刑事上之販賣亦應同 此解釋,以免過度擴張,傷人於苛,著例如毒品的販賣 ,傳統以營利為目的而購入,就算買賣的舊見解,已經 最高法院利用相關法律修正的機會,於109 年台上大字 第4861號刑事裁定,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92 號解釋意旨 所指販賣之核心意義係在出售之見解,改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至第4 項所稱之「販賣」,其內涵 著重在出售,應指銷售之行為,並非傳統單指以營利為 目的而購入毒品之情形。準此,檢察官既係以偽禁藥、 仿冒商標商品之「販賣」作為本案起訴罪名,即應證明 所起訴被告於標的物、價金之互相同意及交付過程,有 直接涉入或具刑事意義之重要關聯,始能成罪。 ⒉證人林晉廷於104 年5 月15日偵訊、本院108 年2 月19 日審判程序,均具結後證稱:我本是通洋國際物流有限 公司(下稱台灣通洋公司)的登記負責人,跟東莞通洋 公司(或稱東莞上大公司)的合作模式是,東莞通洋公 司進口的台灣件,退貨都會送到台灣通洋公司,是根據 派件明細。因為黑貓宅急便不跟大陸地區公司簽約,故 以台灣通洋公司名義與黑貓宅急便簽約。雖然是我們跟 黑貓宅急便簽約,但實際上清關公司是整袋直接交給黑 貓宅急便去作配送,配送都不會經我們的手,被告張明 忠並沒有作配送的業務。我們只有派件資料,不會有物 品資料,我們不會知道貨物內容,且我們業務範圍不會 接觸到大陸地區貨物報關進台灣的部分。原本被告張明 忠以台中倉庫經營小三通,在台灣通洋公司結束營業後 ,被告張明忠才以台中倉庫負責全台黑貓宅急便的退貨 ,是我交給他接手。退貨是黑貓宅急便直接整理好,整 個退到台中倉庫,不用被告張明忠去收。被告張明忠應 該不會清點貨物,因為貨物是包著的,要拆是要銷燬才 會拆。是大陸地區回覆客戶不要了,就會銷毀。被告張 明忠在大陸的對口可能是傅琪(他字5142號卷第258 至 262 頁、本院智訴字卷二第87至102 頁),與被告張明 忠自警詢起至本院審理時之一致供述大致相符,並有在



台中倉庫查扣之物品及下述事證可佐,堪信屬實。而共 同被告郭美麗劉春花張兆均許家瑜邱敬文、韓 嘉哲、謝焙然、陳廷欣黃仕豪張順宇均未提及被告 張明忠於本案有何關係。證人林松齡鄭銘宗吳品宗何明達許展彰孫宏銓張家賓林俊雄、唐啟祥 、陳冠豪、周鈺旂於偵查中僅表示有在上開網站購買名 稱為天堂、威而鋼等之壯陽藥,也皆未曾提及被告張明 忠。又證人陳柏賢於警詢僅提到如何與主犯柯俊一聯繫 ,證人余府峰於警詢僅提到如何幫使用帳號moz777s@gm ail .com及skype 帳號moz777s 之人設計上開網站之網 頁,亦均未曾提及被告張明忠。綜上足見,被告張明忠 堅稱不認識本案所有共同被告、證人,應屬事實,並可 認定,被告張明忠之角色僅在管理台中倉庫,作為東莞 通洋公司送來臺灣之貨物一旦遭退貨時的存放場地,及 依該公司指示處理,其一個月固定收3 千元的費用而已 。且在上開供述證據中,並無任何人提到被告張明忠與 偽藥或仿冒商標商品之「販賣」行為有關。至於上開告 訴人之代理人於偵查中雖表示要對侵害上開告訴人商標 及販賣偽禁藥之人提告,但其等之陳述,乃是站在維護 上開告訴人商譽及避免遭仿品侵權之立場,並不能單憑 之即對被告張明忠作不利之認定。
⒊台中倉庫固有為警查扣諸多包裹(在場人為證人林晉廷 ,並經被告張明忠簽名,見偵字16653 號卷二第192 至 213 頁。嗣於104 年度保字第10161 號之桃園市警察局 大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 清單,不但予以重新編號,且誤載所有人姓名為柯俊一 ,見本院智訴字卷二第207 至214 、第127 至1149頁。 幸被告張明忠對於扣案物之同一性並不爭執),但卷內 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張明忠參與上開網站之經營,或 其知悉黑貓宅急便送到台中倉庫之退貨,全部都是我國 客戶於上開網站所訂購或屬上開網站公開陳列、販賣之 壯陽藥物類。實則,依本院上開勘驗結果,在台中倉庫 查扣之包裹中:
①有多項於形式上觀察即可看出與本案無關者,如載明 功效為減肥的茶多酚膠囊、爆脂瘦身貼、不知用途的 TUNA HARD 、Wenick、Black God 、SHARK Extract 、日本騰素、7DAYS WHITENING 、Blue Boy、FERRAR I 、綠瘦膠囊(本院扣案物勘驗照片卷第57至59、第 65至67、第103 至105 、第107 至109 、第179 至18 1 、第191 至193 、第199 至201 、第251 至253 、



第255 至257 、第301 至303 、第443 、第479 至48 1 、第483 至491 頁),還有名為神奇咖啡、番茄棕 欖膠囊之大量盒裝物(同上卷第263 至285 、第291 至295 頁)。
②即使與性事有關,除經鑑認確含偽藥或仿冒上開告訴 人之商標權部分以外,係各以迷奸粉、澳洲袋鼠精、 紅蜘蛛、棒棒長、美國黑金、USA Excitement、久戰 超人、鹿血片、脫褲、藏鞭王、一炮到天亮等五花八 門之名稱命名(同上卷第9 至11、第17至19、第21至 25、第41至43、第49至51、第89至91、第119 至121 、第141 至143 、第155 至157 、第167 至169 、第 223 至225 頁)。從該等物品之外觀來看,無法判別 該等物品是否來自於上開網站經營者之出貨、其內是 否含偽藥,外觀上更無侵害上開告訴人商標權可言。 ③依卷附照片(本院審智訴字卷第211 至215 頁),台 中倉庫之貨架上擺放多個塑膠櫃,其內堆放大量包裹 且均未拆封,包裹上均貼有派件明細或單據,整體擺 放情況凌亂,此與被告張明忠上開所稱其管理台中倉 庫主要是收退貨、原則上不會拆封之情形相符。又因 此等包裹均是完整包封,從外觀來看,根本不會知道 包裹內實際放甚麼東西,或究竟是哪個賣家出貨。 ⒋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張明忠知悉該等退貨內含偽藥成 分或仿冒商標權之物,且該等退貨既係黑貓宅急便送至 台中倉庫,被告張明忠與東莞通洋公司或在台物流業者 對於貨物之管控、查找,也都是以物流號碼為憑,有QQ 對話紀錄(如於偵字16653 號卷二第184 頁,被告張明 忠與東莞通洋公司之會計人員即係以單號查找,未曾提 到是哪個賣家出的貨,或內容物為何)、台中倉庫退運 明細(偵字16653 號卷二第181 頁)、亞風航空貨運承 攬公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其內所載貨物名稱均 與藥物或商標無關,而是以DISH、GARMENT 、PIECE 、 GULE、CAMERA PARTS、SHOES 、COSTUM、WATCH 、PACK ET、SLEEVES 、FILM、PARTS 等名稱代之,參見偵字14 623 號卷第89至97頁、第184 至242 頁)、東莞通洋公 司所寄送104 年3 至7 月報機明細(名稱為永眾公司日 報表者,均以袋號、條碼列表,派送公司為黑貓,品名 則編為光碟、遊戲光碟、包、衣服、飾品、鞋子、資料 、文件、雜誌、配件、相機、咖啡、保健品等,亦均與 藥品或商標無關,參見偵字14623 號第77至88頁、第98 至171 頁)在卷可考,該等退貨又已先通過我國海關而



進入國內,考慮到黑貓宅急便屬知名企業,為維護商譽 ,應當不會涉及違法的常情,是被告張明忠表示,其以 為該等退貨屬合法之物品等語,尚屬可採。共同被告張 兆均、許家瑜所以經本院上開判決判認共同犯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罪確定,即是因為在本案報關文件之品名 等項目為不實填載並進而行使,則只有看到包裹之外包 裝及派件等明細而不知其內物品實情之被告張明忠,應 更無「明知」其內有偽藥或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餘地(懷 疑與明知,仍有程度上之差別)。此外,在上開網站所 公開陳列、販售之壯陽藥品,亦無證據證明「全部」都 屬偽藥或仿冒商標權之商品(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4 號之神奇咖啡、編號5 號之茶多酚膠囊即未含任何未 經核准擅自製造之西藥成分,也無仿冒上開告訴人商標 權可言,檢驗結果見偵字14623 號卷第307 頁正反面) 。
⒌從而,起訴意旨認本案主犯柯俊一、郭正茂陳文彥透 過東莞通洋公司指示被告張明忠負責於台中倉庫看守偽 禁藥、仿冒商標商品之退貨,於整理後再重新交寄給新 訂購客戶,即屬不能證明。況依上開說明,被告張明忠 是否與本案主犯、所有共同被告或證人認識,並有如何 之謀議或分工合作?其是否參與上開網站之經營?其是 否涉入上開網站所列物品買賣之成交與交付過程?其所 收退貨是否均屬上開網站所販售之物?上開網站所販售 之物是否必屬偽藥或仿冒上開告訴人商標權之商品?其 是否明知所收退貨屬偽藥或侵害上開告訴人商標權之商 品?均有可疑。在存有如此多項合理懷疑之情況下,本 院實不能率爾認定,被告張明忠明知該等退貨係屬偽藥 或侵害上開告訴人商標權之商品,或者客戶瀏覽上開網 站後,在與上開網站經營者就上開網站所販售之標的物 、價金為互相同意及交付之過程中,其有與他人共同進 行之行為或有何具刑法意義之涉入。又其既僅屬退貨處 置者之角色,顯係在上開買賣契約成立及配送已完結之 後,始有其作用,自亦不能認定其與販賣之主犯、共犯 存有何共同行為之關係。綜上堪認,被告張明忠之角色 僅是接替證人林晉廷,管理台中倉庫,作為大陸地區之 東莞通洋公司出貨至台灣交給黑貓宅急便配送後,一旦 遭退貨的存放場地,並依該公司指示處理,且每月固定 收3 千元的費用而已,與上開網站就偽禁藥或仿冒商標 商品之價金、標的物之互相同意、交付之過程,均無關 係。




⒍此外,
①「9sonba」及「激爽」網站之頁面列印資料、是方電 訊公司、匯智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力朋科技有限公司 就查詢「9sonba」管理者IP對應使用人資料電子郵件 ,僅能證明上開網站有公開陳列、販售壯陽藥,經營 者應為人在大陸地區廣東省柯俊一,而警員及證人 陳柏賢與上開網站後台管理員使用通訊軟體QQ聯繫之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僅能證明證人陳柏賢柯俊一討 論如何合作及交易之事,仍均與被告張明忠毫無關係 。
②共同被告羅夫駿之供述與其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僅能證明其有將該帳戶售給本案 集團之不詳成員,作為集團經營之存提款項所用。共 同被告郭美麗劉春花寄送藥品及存提款項之監視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僅能證明此2 名被告有寄送藥品、 存提款項。
③從而,上開事證或明顯與被告張明忠是否涉入偽禁藥 、仿冒商標商品之「買賣」無關,或仍存有多項合理 懷疑,甚或反可佐證其辯詞為真,自均不足據以為不 利之認定。
㈣就被告謝雅欐部分:
謝昇達於104 年7 月15日偵訊時係表示:我沒有加盟賣 藥網站,謝昇達帳戶匯入款項的情形我不清楚(偵字14 623 號卷第57頁)。除此以外,卷內即無關於謝昇達帳 戶交給他人之資訊。被告謝雅欐並已否認有將謝昇達帳 戶交給他人作為加盟上開網站存提加盟利潤所用之情形 ,是檢察官指稱被告謝雅欐有此情形,已屬不能證明。 又該人為誰?有無加盟上開網站?如有,又是以如何之 方式加盟上開網站?與被告謝雅欐之關係為何?而被告 謝雅欐是否知悉上開網站之存在或所陳列、販賣之商品 內含偽禁藥或仿冒商標權之商品?卷內亦無任何事證可 佐。
⒉卷內唯一對被告謝雅欐不利之事證為,在共同被告郭美 麗經警查扣之手機內容翻拍照片中,有接獲要匯款到謝 昇達帳戶2 次之簡訊(偵字16653 號卷一第43至54頁) 。而常理上,匯款給某人之原因多端,檢察官既指稱上 開匯款之原因,就是被告謝雅欐提供謝昇達帳戶讓他人 存提加盟利潤,即應舉證證明,但就此,卷內實缺乏積 極事證。且觀察謝昇達帳戶交易明細(同上號卷二第25 0 頁以下),其內自103 年8 月7 日起至104 年4 月27



日為止,一直有款項之存提,係各以卡片提款或存款、 憑證或卡機轉帳、跨行轉入或匯入等進出方式為之,還 有更換存款簿,可見其使用情形與一般正常使用帳戶者 無異,是被告謝雅欐稱僅有提供謝昇達帳戶之帳號給他 人,但存簿、提款卡及密碼仍是自己保有、使用,即不 能認屬虛偽。況細閱本案所有共同被告、證人之說詞, 確無人提及被告謝雅欐,是被告謝雅欐供稱不認識本案 的所有人,應屬可採。至於被告謝雅欐辯稱僅是將謝昇 達帳號提供給郭隆昇,作為清償郭隆昇對其所積欠債務 之用等語,即使其未能證實,但法院本不能僅因被告無 法證明其辯解,即為有罪認定,且在檢察官未盡舉證責 任時,更應只作無罪之認定,始符無罪推定、證據裁判 之基本原則。
⒊除上以外,卷內其餘事證均與被告謝雅欐無關,自無從 憑以對其為不利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尚無法使本院形成 被告張明忠謝雅欐為有罪之確信,即應對其等為無罪判決 之諭知。
六、沒收部分:
㈠刑法關於沒收之修正規定已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 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 條第2 項等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 沒收適用裁判時法,無庸為新舊法比較。而105 年11月15 日修正、105 年11月30日公布、105 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 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 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則就侵害商標權之物而言,基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 於普通法之原則,修正後即現行商標法第98條自屬刑法第 11條所指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應於本件優先適用 ,且凡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即屬絕對義務沒收之專科沒收 之物,此觀該條立法理由尤明。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此外,偽藥、禁藥雖得由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但因藥事法 並無禁止持有偽藥、禁藥之規定,偽藥、禁藥即不屬違禁 物,故除符合刑法關於沒收之要件以外,偽藥、禁藥尚不 得逕以屬違禁物為由,宣告沒收。
㈡檢察官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43、44、45、48、51、5 3、56號所示之扣案物,聲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 收,就此應可與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同視。其中: ⒈如附表所示之物(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44、45、53 號所示之物),乃在被告張明忠管領之台中倉庫所查扣



,有證據足認係屬仿冒上開商標權之商品,各詳如附表 備註欄所示,是本判決雖認定被告張明忠為無罪,仍應 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均宣告沒收。
⒉非屬附表所示之物,雖有經鑑認屬偽藥或上開告訴人主 張係仿冒商標權商品之情形,但查:①與告訴人輝瑞公 司集團有關之商標權,業經告訴人輝瑞公司以104 年12 月17日書狀陳報在卷,係「PFIZER(輝瑞)」、「VIAG RA(威而鋼)」、「藍色菱形圖樣」(商標權之申請人 係美商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輝瑞產品公司, 併此敘明),並檢附商標與商品之辨識重點(以上均見 本院審智訴字卷第228 至236 頁),故是否屬仿冒商標 權,自以告訴人所陳報者為準。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號所示之物之名稱為「RED VIAGRA」,係紅色橢圓形錠 ,外包裝係銀色,中間印有一隻紅色袋鼠,與上開商標 權均有不同,應無造成混淆之虞,故雖檢出偽藥成分, 不能認係仿冒商標權之商品(照片、鑑定結果見偵字14 623 號卷第286 至287 頁、本院扣案物勘驗照片卷第21 1 至213 頁);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8號所示之物之名 稱為「VIGRA8」,係黃色三角形錠,外包裝係銀色,上 印「紅色大V 、黑色8 及GRA 」字樣,可輕易與上開商 標權判別,亦不能認屬仿冒商標權之商品(照片見偵字 14623 號卷第289 頁、本院扣案物勘驗照片卷第31至35 頁);③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6號所示之物名稱雖為「VI GARA」,但實係紅色橢圓形錠,錠上所刻字樣為「LAST ING FOR 」,外包裝係紅色,上印「VIGARA」字樣,故 雖檢出偽藥成分,因整體可與上開商標權判別,當不致 使人混淆為真品,仍不能認屬仿冒商標權之商品(照片 、檢驗結果見偵字14623 號卷第289 、第309 頁、本院 扣案物勘驗照片卷第93至95頁);④告訴人拜耳公司之 商標權,業經其陳報在卷,係「BAYER (拜耳)」、「 LEVITRA (樂威壯)」(偵字14623 號卷第292 至305 頁)。惟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號所示之黃色圓形不明 藥錠而言,並無積極證據證明此有仿冒告訴人拜耳公司 之上開商標權,告訴人拜耳公司亦表明無法判斷、其所 出產藥品未有外觀上與此相同者(偵字14623 號卷第29 0 至291 頁),自不能認定此屬仿冒商標權之物;⑤另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3號所示之物之名稱為「美國女偉哥 VIAGRA」,檢察官於本院為上開勘驗時,雖表示此亦應 侵害VIAGRA商標(本院智訴字卷三第77頁反面),但經 勘驗結果,其外包裝為黑色,上印「美國女偉哥VIAGRA



」(本院扣案物勘驗照片卷第335 頁),整體而言可與 VIAGRA商標判別而不致混淆為真品,亦不能認係仿冒商 標權之物。
㈢除上以外,起訴意旨對其他在台中倉庫所查扣之物,雖依 刑法關於沒收規定聲請沒收,但因被告張明忠經起訴之販 賣偽禁藥等罪嫌,均經本院認定無罪,有如上述,是無論 此等物品是否內含偽藥成分(包括告訴人輝瑞公司自為嚴 謹之逐項鑑定,見其上開書狀之告證4-1 至4-7 號),均 不能認係屬供犯本案之罪所用、所生、所預備之物或犯罪 所得,況偽藥本不屬違禁物,是本院自無從依刑法關於沒 收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其餘扣案物(包括在第三人高 雅君當時任職位於台中市○○區○○00路00號〈統一速達 中特販〉所查扣之物、衛生主管機關為追查本案而自上開 網站購買之扣案物即公主1 號、Savage King 、Vigara美 國紅金偉哥),因與被告張明忠謝雅欐均無關,更無從 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戎婕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弘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4623號
104年度偵字第16653號
104年度偵字第16726號
104年度偵字第16727號
104年度偵字第16728號
104年度偵字第16729號




104年度偵字第16730號
104年度偵字第16732號
104年度偵字第16733號
104年度偵字第16734號
被 告 郭美麗 女 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9樓之1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春花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羅夫駿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0弄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敬文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韓嘉哲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布袋鎮埔仔厝233號之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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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智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輝瑞產品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