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10號
SCDA,110,簡,10,202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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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

代 表 人 劉爾榮
訴訟代理人 伍芳儀

賴誌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戴丞楷呂美珠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
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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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