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 告 林銘熛
戴國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莊大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參拾陸萬捌仟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參佰陸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參仟捌佰陸拾參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