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38號
SCDV,110,補,638,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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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8號
再審原告 洪慶朝
再審被告 吳旻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8年度簡上
字第4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
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
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
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查本院108年度
簡上字第42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2,880元,而本件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
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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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