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 告 德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家華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壹仟伍佰肆拾玖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
零肆佰玖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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