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4號
原 告 謝佳融即有陞企業社
被 告 合久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久系統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1,833元,應徵裁判
費17,4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6,93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逕送他造;並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林文全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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