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88號
SCDV,110,補,588,202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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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 告 林賢峰
林賢興
被 告 林章達
林章
林章燊
林彭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章達林章錦、林章燊林彭月香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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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